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经济实力提升迅速,富裕群体的数量和富裕程度不断提高,但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缓慢,据一项统计,以捐款数量占GDP比重计算,2004年,我国仅为美国的四十分之一,尽管2008年汶川地震激发了民众的慈善热情,但在慈善事业的制度化、长效化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从慈善基金的数量和分布来看,目前公募基金依然占有绝对优势,但公募基金存在着一些很难消除的体制性、功能性缺陷和不足,而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可以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可以激发更多个人和群体的慈善热情,集聚更多慈善资源,提高慈善事业的受益面,最终达到增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尽管政府开始努力推进非公募基金的发展,但这种推进的开放程度较为有限,各种规定不尽合理,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一是入门难,难在寻找挂靠的业务主管单位难,非公募基金在强调内部自律、外部监管、责任自负的同时,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其授权的组织担当,而在实际操作中,基本只有省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担当,而对其他组织的授权基本空置。二是运行难,难在对资金使用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限制了基金活动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导致许多非公募基金处于活动停滞和半停滞状态。三是操作难,难在对基金活动的非营利性质理解相对狭义,影响了基金的发展速度。
为此建议:
1、低一点门槛。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收入水平、慈善意愿,增加可以作为非公募基金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提高审批通过比例;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进行承诺+核准的准入门槛。
2、开一点窗户。在收益严格限制用于公益的前提下,增强非公募基金的获利意识和能力;在确保本金规模的基础上,鼓励非公募基金开展营利性经营。
3、给一点空间。非公募基金关于自身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0%,年度支出不得少于基金余额8%的规定可以更灵活些,考虑到基金实施项目所需投入的波动性,可以以实施项目的总时间综合计算开支和投入比例,而不必硬性以年度来计算。
4、多一点评价途径。非公募基金的慈善行为表现出更多的民间性,因此,在政府和主管单位的评价之外,有必要引导形成民间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在政府评价标准基础上,形成政府、民间相补充的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