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2-01
沪民救发〔2011〕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1]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春节前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以及1月份退出低保和处于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包括散居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一)城镇低保对象每人15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180元。
三、补贴资金
此次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再作相应调整,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其中,司法老残人员和历史老案平反纠错人员中的救济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
(二)加强资金监督,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补贴标准和范围,使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三)按照中央要求,加强统计和跟踪,落实日报制度。从1月25日开始,请各区县民政局社会科牵头,于每日12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收入核对工作处),上报发放补贴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量等工作进展情况(见附表,其中建国前老党员发放情况由相关部门另行提供)。同时,各区县民政局要指导督促街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该批次的核查和发放工作。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