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小组,由办公室主任和财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二、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1.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对固定资产予以分类、编号、并黏贴标签,建立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等变动进行及时登记。各使用人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保管。
2.财会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需要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列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有特殊原因需要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购置。
四、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求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1.固定资产定期盘点,每年一次,由办公室负责,财会人员协作配合。
2.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填写《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审批表报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准结果资料交财会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是属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人员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报办公室主任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或变卖手续,有关资料交财会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卖处理固定资产,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