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公益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的工作流程,保证资助款项及时拨付到位,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公益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项目,是指在符合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服务宗旨范围内,由基金会策划、发动、实施的公益项目。
第二条 项目款项的拨付按照批准后的预算经费、项目执行协议、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或一次性拨付。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业务和财务双重监督,以预算为主线,提供项目实施的支撑资料。
1.首付款:合同、发票、预算、项目方案及相关资料、项目请款报告等。
2.进度款:按照预算实施项目,重点提供首次拨款已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
3.尾款支付:提供项目决算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等 。
第四条 项目资助款项审批流程: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五条 项目资助款项支付方式有:转账支票和网银转账。
1.经办人员在领取支票时,一律在支票领用簿上登记签字。经办人在领取支票后要妥善保管。
2.网银转账:经办人须提供详细的收款人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如果经办人提供的收款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等信息有误,造成款项无法拨付成功,经办人须重新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经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后重新提请拨付。
4.如果收款方的银行开户名有“财政专户”字样的,须在拨款申请中注明具体收款单位,避免对方相关银行由于具体收款单位名称不详,不能及时将款项转拨至收款方帐户。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