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本基金会办公室是信息公布责任人,负责将基金会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基金会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快捷、方便查阅或复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公布内容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在每年3月31日前,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本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开展公益资助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三、公布方式
本基金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定的媒体,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全文必须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本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全部以本基金会网站为媒体统一发布。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信息公布活动的责任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